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