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