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手续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前办理。

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和投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并在发票时查验委托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