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选举现场应当设立代书处。

投票时,村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书人代写。代书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任何人不得强制村民委托代书人填写选票。

村民及代书人填写选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