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制定投票办法,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二)准备选票和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三)确定和培训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书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四)其他选举事务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书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