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