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的职责:(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三)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和执行;(四)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村民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