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海关、外汇管理、商检等部门,应派专门机构和人员集中在联合办公的场所受理有关外商投资的咨询、审批、收费、年检、投诉等事项,并按各司其职的原则,归口办理。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协调联合办公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