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本市投资的外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眷属,其住宿、购置物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凭居留证、就业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