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