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