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