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