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