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四)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五)不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和信鸽的粪便;(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