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使单位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单位卫生达标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卫生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