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