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精神科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保障精神科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