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精神卫生工作管理业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