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看护职责第三十七条有效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看护职责:(一)妥善保护精神障碍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二)根据医嘱,确保精神障碍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代为、协助办理住院或者出院手续;(三)协助精神障碍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前款规定的看护职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