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享有通信和受探视的权利,因病情或者医疗需要必须对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的,应当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因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暂时采取保护性约束、隔离等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历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精神障碍者病情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方式惩罚精神障碍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