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医疗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出院的,应当办理出院手续。除依法强制住院治疗以外,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精神障碍者不宜出院而其本人或者监护人坚持出院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在病历中记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