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