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便利,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