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已修改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