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和代表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