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