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