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代表有权了解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可以持代表证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视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