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各自分工联系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