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同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抄送有关机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