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对于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将答复件送有关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或者福建省军区转达代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