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领导负责制。

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处理,办理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负责督办的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