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八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领导负责制。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处理,办理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负责督办的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