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分别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承办单位及时告知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