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分办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