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已修改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