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按照规定提出议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举行时,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