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