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