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