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如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情况的,可以作为法规询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予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