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法规解释草案中,发现需要对被提请解释的法规进行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终止法规解释案的审议,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进行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