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