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代表以省辖市或者地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