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