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