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