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以前印发代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