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以前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