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