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设施、教育经费、师资力量等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